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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那么,向个人购买货物或者服务,对方无法开具发票,企业应当怎么办呢?今天我们先来看方案一的解决办法!
方案一:以“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入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也就是说,此时可以使用“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入账。
01、适用范围:小额零星经营业务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个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未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等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未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月度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者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按次纳税的(自然人),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具体标准按照各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注:虽然文件使用了“起征点”(即月度不超过20000元)措辞,但总局相关人员(比如: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何冰)及各地权威解读(比如:北京市税务局)一致认可按照“免征点”(月度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者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执行。
如果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疑问:企业向个体工商户购买物品,花了1万元;个体工商户显然也会有其他销售,企业如何知道个体工商户“月度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者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同理,向个人购买物品,花200元,企业也无法知道该人是否超过当日销售额标准。那么,是直接按照“小额零星经营业务”使用“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入账,还是要求【代】【开】【发】【票】呢?
02、凭证定义
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03、增值税不得抵扣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也就是说,无论收款凭证还是内部凭证,皆非增值税扣税凭证,无法抵扣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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