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8 4310
答:不可以弥补亏损,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国税函〔2001〕84号
温馨提示:多德财税专业提供昆山注册公司、昆山代理记账、昆山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昆山增值电信许可证办理、昆山劳务派遣许可证办理、昆山人力资源许可证办理、昆山劳务派遣许可证年检、昆山人力资源许可证年检、财务外包一对一服务。
联系电话:158-6264-2964(魏经理)
在线扫码咨询
在线扫码咨询
在线扫码咨询
在线扫码咨询
在线扫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