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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8类纳税人增值税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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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应纳增值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然而,这只是一般规定;总有许多原因、情形,并非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比如有的纳税人则没有抵扣资格。

1、小规模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和“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案例

A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5月取得销售款项(含税)12万元,适用增值税征收率3%;则A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

12/(1+3%)×3%=0.35万元

2、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

“生效前”不得抵扣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九条: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甲公司2018年5月18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当日办理登记。甲公司选择6月1日生效。那么,甲公司5月份仍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6月起一般纳税人生效,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法定扣税凭证可以依法抵扣。当然,甲公司也可选择5月1日生效,则5月起一般纳税人生效,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法定扣税凭证可以依法抵扣。

案例

1、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进货物,成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即使当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

2、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进货物,暂时不要对方开具发票,待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本身就是违法筹划,当然不得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新公司特定情形

新设立的企业,从办理税务登记,到开始生产经营,往往要经过一定的筹建期,进行基础建设、购买办公和生产设备、建账建制、招聘员工、联系进销渠道等。在此期间,企业也会取得一定数量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有些情况下,企业在筹建期间未能及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的征管系统中存在一段时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导致其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在抵扣进项税额时遇到障碍。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2、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的程序,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适用范围是虽然存在一段时间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但在此期间并未开展生产经营取得收入,并且未按照简易方法缴纳过增值税的纳税人。本公告所称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指的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真实记录和准确核算的经营结果。通过隐瞒收入形成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案例

乙公司2018年3月1日成立,3月份租赁办公场、购买经营及办公用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22万元;当月开始提供服务,收取服务费6.18万元,因尚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将此计入“预收账款”科目,未申报缴纳增值税。4月1日乙公司办理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选择立即生效。当月乙公司将“预收账款”6.18万元结转“主营业务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同时对于3月份专用发票红冲后重新取得并于4月份认证。主管税务机关随后在纳税评估中发现上述情形,认定乙公司3月份已取得经营收入,而未及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则3月份应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据以对乙公司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的决定。

应登记一般纳税人而未办理登记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八条: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丙公司2018年3月达到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未办理相关手续。5月3日主管税务机关告知,丙公司截止5月8日逾期未办;直到7月5日才办理登记并选择7月1日生效。则丙公司4、5、6、7四个月销售额及增值税额如下表(丙公司按月报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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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3、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政策依据有两个,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二是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三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4、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一般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况会被取消资格: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

2、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3、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的;

4、对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但未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5、辅导期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七条: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抵扣联交叉稽核比对没有返回比对结果或比对不符时,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6、营改增纳税人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二、(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7、账簿不健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因“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或者“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以及经批准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其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8、总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案例

分公司没有收入,接受劳务、购买商品收到专用发票,户头开成总公司名称,可以在总公司进行抵扣吗?

此问题需要区分情形:

(一)若分公司作为独立增值税纳税人。则总公司、分公司应当分别就其各自业务计算增值税;若分公司接受劳务,因无以抵扣,而以上述方式转移至总公司抵扣,有逃避纳税义务之嫌。

(二)若办理汇总纳税,分公司并非独立增值税纳税人。则此时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组成部分,取得专用发票当然一并在总公司计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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