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3、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政策依据有两个,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二是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三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4、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一般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况会被取消资格: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
2、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3、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的;
4、对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但未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5、辅导期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七条: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抵扣联交叉稽核比对没有返回比对结果或比对不符时,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6、营改增纳税人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二、(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7、账簿不健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因“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或者“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以及经批准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其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8、总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案例
分公司没有收入,接受劳务、购买商品收到专用发票,户头开成总公司名称,可以在总公司进行抵扣吗?
此问题需要区分情形:
(一)若分公司作为独立增值税纳税人。则总公司、分公司应当分别就其各自业务计算增值税;若分公司接受劳务,因无以抵扣,而以上述方式转移至总公司抵扣,有逃避纳税义务之嫌。
(二)若办理汇总纳税,分公司并非独立增值税纳税人。则此时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组成部分,取得专用发票当然一并在总公司计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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