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
一、充分认识稳定社保费征收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严格执行现行各项社保费征收政策。
党中央做出的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的决定,只是征收主体的变更,并未调整现行社保费征收政策。当前,我部正根据国务院要求,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开展测算分析,提出适当降低单位社保缴费比例、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缴费负担的具体政策措施。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现行的社保缴费基数、费率等相关征收政策,要一律保持不变。
三、严禁自行组织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
目前,仍承担社保费征缴和清欠职能职责的地区,要稳妥处理好历史欠费问题,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已经开展集中清缴的,要立即纠正,并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四、积极做好征收体制改革相关准备工作。
五、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落实到位。
看完以上内容很明确了吧,不集中清缴社保,正式给所有人都吃一颗定心丸!
不过各企业也不能因为不集中清缴社保就可以不缴社保,必须提醒各企业负责人,之前的社保不集中清缴,看当地相关部门安排!但是现在和以后都必须缴满社保,不然将重罚,人社部已经通知清楚了。
人社部出手!今后不依法缴纳社保者,重罚!
据人社部官网显示,10月1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明确表示不给职工缴纳社保的用人单位将面临惩处,最高5年内在交通出行、融资贷款等领域将多方面受限制!
意见稿同时对“黑名单”一词作出了解释:本办法所称“黑名单”是指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各类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严重失信记录信息。
什么情况可导致企业进入“黑名单”?
征求意见稿对应列入“黑名单”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或面临被列入社保“黑名单”的后果:
(一)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四)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
(五)负有偿还义务的用人单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意见稿还提出了“联合惩戒”:社保“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备忘录》规定,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因此企业可能被列入“社保黑名单”的违法行为,包括:
(1)员工入职后,没有及时为其参加社会保险;
(2)企业成立后,没有依法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3)企业没有依法为全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4)企业没有对员工的部分险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5)企业没有在员工在职的全部时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6)企业没有按照员工的实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
(7)企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8)企业以试用期为借口,拖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9)企业以支付一定的“社保补贴”而拒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10)企业伪造材料为非本单位职工代缴社会保险费;
(11)企业与员工串通骗取社保基金的其他行为。
“社保黑名单”对企业有哪些影响?
企业一旦被纳入到“社保黑名单”,需要受到如下影响:
(1)民事责任
因企业没有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导致员工相关社保待遇受损的(企业可以通过补缴并使员工享受社保待遇除外),企业要对员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
经社保经办机构查证,限期要求企业责令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承担相应滞纳金。
企业还可能受到相应的罚款,相关责任人及直接领导,也将面临行政罚款。
(3)刑事责任
社保违法涉嫌犯罪,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4)信用责任
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选表彰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其中,被列入“社保黑名单”后,还不整改的企业相关责任人今后乘坐飞机也要受限!
今天起,企业的这些行为视为违规
一、不全员交社保
(1)与员工签订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这是掩耳盗铃行为,其实并没有法律效力);
(2)挂“羊头”交社保。一些城市宽容征收法是:一个公司至少得有一个人买社保,以前就算你过了。现在也会逐步规范起来。
二、私下签订放弃社保协议
建筑施工、劳务派遣、物业安保这几类企业,私下签订放弃社保协议的比比皆是,利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制作工资表虚增成本(那怎么和社保比对得上?),绝对是重点检查名单!
三、拒保欠保
这属于比较恶劣的。但是和你经营密切相关的税务机关,惩治方法很多:降你的纳税信用评级,限制领购发票、限制开票…你不申报社保,可以给你核定;你欠缴社保,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逾期不缴纳的,将会加收滞纳金的数额为每逾期一日加收所欠款额的2%。对欠缴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
四、统一按最低标准交社保
社保缴费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每个地方不同,但是原理都是一样的。
工资<下限,按下限基数交
下限<工资<上限,按实际工资交
工资>上限,按上限基数交
所以,如果不是按这原理交社保的,都是不合规的,将要被规范。
以上海为例,上海2018年社保缴费基数上限21396元,下限4279元,小明工资10000,那下限4279元<10000元<上限21396元,所以合规交的话就是按10000计算。
(注:个税按新个税算法计算)
社保缴纳六个提醒,会计和法人必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3.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5.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6.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最后提醒各位,社保政策实施在即,希望法人必须清楚到位,给企业的每一个员工都足额缴纳社保,而会计人也要将相关政策学习到位,保障工作上不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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