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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以为戒】“一日游”虚开骗税,循环骗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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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批设备,从上海船运出口到中国香港,不上岸就又乘同一条船进口回来。这一异常引起海关人员的注意。之后,税务、海关和公安联合展开调查,揭开了一个用“一日游”手法骗取巨额出口退税的惊天黑幕。该案由陆某操控,涉及5家公司A(外贸企业)、B(供货企业)、C(进口企业)、D(货代企业)和E(B公司的最大上游企业),分布在境内境外,覆盖进出口链条,涉案金额高达4.8亿元。目前,涉及税款、罚金已全部追缴入库,涉案责任人均被判刑。

两组奇怪的“孪生公司”

2013年11月,上海海关在一次例行抽检时发现,南京A公司出口的一台设备在香港没有卸货,次日又回到了上海码头。海关抽检人员未惊动这家企业,将情况报给了南京海关。南京海关缉私局认为这一异常情况可能牵涉到出口退税,立即告知了南京税务机关。

根据海关提供的线索,南京税务机关迅速成立专案组,调查A公司进出口业务的真实性。查询出口退税系统,稽查人员发现A公司所出口货物由B公司生产,报关单上显示涉及进口货物的为生产型企业C公司。巧的是,B、C两家公司竟然在同一地址办公,财务负责人也相同。这显然令人生疑。

通过大数据比对,稽查人员又发现一个异常:B公司的上游企业大都生产销售CPU、计算机和手机等,电子产品开票金额巨大。其中,E商贸公司专营电脑,4年累计向B公司开票1.8亿元,按4000元单价计算,这意味其4年卖了45000台电脑给B公司。而B公司是生产中型检测仪器的,一年怎能消耗上万台电脑?另有两家商贸企业F公司和G公司均销售手机,这两家公司注册地址相同,4个月向B公司开具了2500多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3000元单价计算,意味着其每月都向B公司卖了2000余部手机。这显然离谱。

A公司的出口业务链条上连续出现两组奇怪的“孪生公司”,专案组初步判断,这几家企业存在联合出口骗税的可能。

审问击破夫妻店主心理防线

随即,南京海关缉私局和南京市国税局稽查局成立联合专案组,于当日凌晨5时同时出动8个抓捕小组,对涉案的A(外贸企业)、B(供货企业)、C(进口企业)、D(货代企业)和E(B公司的最大上游企业)公司的相关人员进行突击抓捕。

当日上午10时,所有涉案人员均抓捕到位,专案组依法调取了涉案企业的账册凭证,并对涉案人员展开调查。其中,从B公司财务经理刘某的办公室发现了两本手工账,上面列了31家企业的收付款信息,刘某是B公司董事长陆某之妻;从陆某的汽车后备箱里搜出了大量未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为提高审问效果,海关缉私局每个询问小组都配了一名税务稽查人员。在审问前,税务稽查人员运用电子查账软件,查找疑点,特别对原材料采购、成本结转、销售开票明细等做好梳理工作,将整理出的疑点交给海关缉私局干警,由其针对疑点询问。

以B公司的原材料入库单虚假签字为突破口,联合专案组一举击破了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短短一天时间内,6名重要当事人中,包括刘某在内的4名关键嫌疑人均承认存在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确定违法事实后,专案组进一步扩大,公安经侦干警加入。

“一日游”骗税逐步显形

随即,税务、海关和公安组成的联合专案组对涉案企业展开全面检查。

虽然犯罪嫌疑人承认了其有接受虚开、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但在具体问题上含糊其辞,给案件定性、证据收集造成了困扰。该案取证的最大难点在于:B公司所产设备在国内市场上有一定的规模,如何区分其正常产品与违法产品的生产及销售是个挑战。经过研究,专案组决定从单证比对、上游发票梳理、产能计算、进口流向和资金流向排查等方面入手,全面收集证据,让“一日游”骗税逐步显形。

贪婪的“道具”出口“一日游”

归集比对收集到的进出口单证材料,专案组发现:A公司、B公司、C公司和D货运公司合伙利用同一台机器作“道具”反复进出口,先由A公司以每台约40万美元的价格办理出口手续,然后C公司套用零关税品名改换机器名称,以每台约60万美元的价格进口。A公司出口获得退税款,C公司以零关税产品报关进口,抵扣海关完税凭证上的增值税,同时虚抵成本。通过如此操作,用一台设备,循环骗取出口退税同时偷税。其中,出口到中国台湾更换集装箱后回南京的,共计13票。之后,犯罪嫌疑人为降低成本,出口中国香港后以原集装箱直接回南京,套用零关税申报进口,共计68票。这81单业务涉案金额4.8亿元人民币,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款8164万元。

上游检查佐证买票事实

针对B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情况,专案组迅速依法对涉嫌向B公司卖票的E、F、G三家商贸公司突击检查。经查证实,E公司负责人周某以收取3%~5%手续费的方式向B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并介绍他人为B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

产能分析证明虚假供货

产能分析是该案取证的难点。为准确判定B公司正常抵扣的原材料和买票抵扣的原材料,专案组翻阅500多本凭证、1万多份发票,对企业每件产品的产能逐项分析,发现B公司的进出口商品都是AOI及检修站(出口货物品名)。运用“以设备主要配件数量测算产能”的方法进行核算,确定B公司检查期内AOI的产量在208台左右。而账面显示,B公司检查期内共销售AOI设备412台,其中国内销售196台,出口216台。测算出的产能与国内销售的196台相近,基本符合生产规律。由此判定,多出其产能的216台不可能是实际生产的。再结合手工账上的购买专票信息,专案组验证了B公司接受虚开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骗税之前先虚开。

废纸篓中藏循环进出口奥妙

专案组在刘某办公室的废纸篓中发现一个汇丰银行的对账单信封,上有M公司字样。M公司是C公司进口AOI设备的境外供货商,其对账单怎会在刘某手里?专案组迅速提审刘某,原来这家境外公司是刘某成立的。刘某还交代,A公司的境外客户台湾H公司和J公司都是自己和丈夫陆某成立的。这证实有关境外买货和销货的外商就是陆某本人,其目的就是循环骗税。

环环相扣骗税后再虚开

在固定B公司接受虚开和虚假出口的证据后,专案组对进口环节开展检查。经过内查外调,专案组发现,进口AOI设备的C公司是一家空壳公司,其账面显示销售的7000多万元AOI设备及检修站都是B公司生产的,与C公司进口的设备没关系。以C公司名义进口“道具机器”,是本案骗税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主要目的就是虚假进口以实现“道具”循环使用。同时,C公司为了抵扣海关完税凭证进项税额,也为了不引起税务部门怀疑,为B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资金往来揭示骗税利益链

到深圳检查境外公司的离岸账户,专案组发现所涉及专用发票均由刘某提供给A公司,出口结汇款也由刘某操作,从香港B公司离岸账户汇入A公司。A公司收到结汇款、退税款后扣除代理费,将余款汇入B公司账户。C公司通过K公司代理“道具机器”进口,先将汇款支付给K公司,后者将结汇款支付给M公司,由刘某操作将M公司账户资金转入香港B公司离岸账户,用于A公司出口结汇。

货代帮凶造就“一日游”

D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被抓后,不承认参与了“道具机器”一日游骗税活动。专案组到上海调查,负责出口货物运输的海运单位和负责进口的海运单位当事人承认协助沈某操作了“一日游”流程,并提供了与沈某的QQ聊天记录为证。

至此,本案循环骗税的真相被全部揭开。

经过审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对本案作出二审判决:依法追缴A公司骗取出口退税8164万元;B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行为,应补缴增值税1045.38万元、企业所得税76.87万元,判处罚金8467万元;B公司负责人陆某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其余3名涉案人员均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E公司法定代表人以虚开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实际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本案涉及税款、罚金目前已全部追缴入库。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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