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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租赁服务、金融商品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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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服务

政策依据

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政策解读

租赁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下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确定非常简单、明确,需要注意的是该租赁服务实质上有很大可能还未发生,也就是租赁服务期还未开始。如果是在租赁服务期内仍需要按照总体原则来确认具体时间,即发票、收款、合同约定或服务完成日期中综合判断。

案例解析

案例03:A公司自建大厦招租,B公司准备租用该大厦,2017年02月01日双方签署协议租期5年,年租金1,100万元,租期从商厦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计算,每年按租期提前一个月预付当年租金。合同约定:签约之后20天,承租方预付一年的租金。2017年08月01日,A公司将商厦交付B公司使用。2018年7月份B公司因资金周转,与A公司协商延迟一个月支付下一个年度租金,A公司口头同意。2018年8月份B公司支付了下一个年度的全部租金。

从案例描述可以得知,2017年2月份B公司即按照合同预付了第一年的租金1,100万元,虽然因为装修等原因B公司才开始实际租用大厦,但A公司应于2017年2月份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并于2017年3月份征期进行申报,并开具发票。

在第二个年度,如果B公司按照约定时间预付给A公司的租金,虽然都是在收到款项时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但是A公司不能参考预收款方式确认,而需要按照收讫款项或合同约定时间来确认,因为租赁服务在进行过程中。实际案例中,A公司第二年度的增值税收入应在合同约定的2018年7月份确定,而不是收到款项的8月份。

金融商品转让

政策依据

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政策解读

金融商品主要指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各种金融衍生品,其中,有价证券主要指股票、债券。金融商品转让是指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的,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行为。

案例 04:A公司与2017年07月购买了某股票,并于2018年01月02日卖出,假设卖出价高于买入价,那么2018年01月02日就是A公司转让股票这个金融产品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其它金融产品可以参照处理,可以是某个交易平台的实际交割时间,也可以是法律上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

案例解析

对于持有至到期:比如说,如果你购买了一款六个月的理财产品,六个月到期以后获得本金及收益,这个收益并不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因为该金融产品的所有权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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