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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规定:
规范核定征收方式鉴定程序
(一)核定征收的企业,税务机关一般应在每年第一个季度内完成重新鉴定工作;
(二)新设立的企业,第一个纳税年度的征收方式不得事先鉴定为核定征收;
(三)查帐征收的企业(不含上年新设立的企业),征收方式不再鉴定为核定征收。
若纳税人是上年新设立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鉴定为核定征收的,其他的查账征收的企业不可以再鉴定为核定征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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