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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有要求?还涉及哪些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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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日常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向自然人个人借款很常见,那么此时自然人和企业分别涉及哪些税务处理呢?

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9]777号: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08〕121号: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国税函[2009]777号: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非高利贷)、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书面)。

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个人借款给公司并获得利息属于贷款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需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征收率3%。

个人所得税

个人借款给非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债权性股息所得,不属于储蓄存款利息,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营改增后,利息个人所得税不含税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3%)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非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畴,不征收印花税。 因此,公司与个人资金借贷不需缴纳印花税。

账务处理

1、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个人借款

2、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个人借款

3、企业向借款人支付利息,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利息确认为做财务费用。

借:财务费用-借款利息            

贷: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代扣个税 

4、个人(债权人)往往会要求企业(债务人)代为承担税费,如增值税、附加税、个税

借:营业外支出-代交税费         

贷:银行存款 

注意:企业代为承担的税费企业所得税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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