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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纯营改增一般纳税人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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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的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对于很多想转回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来说,真是突如其来的幸福。但是,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并不是说转就转的,在这之前有许多问题是大家需要弄明白且谨慎对待的,小编整理了一些关键点,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1、哪些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注意: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纯营改增一般纳税人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标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营改增纳税人,自愿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纯营改增纳税人,不属于可转登记的范围。

3、转登记后按照简易计税的纳税期限如何确定?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常见的有三种纳税期限,应该按照本条规定的基本原则分别处理。

1)原来按月纳税,转登记后改为按季纳税:转登记日的当月,仍应该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转登日的次月起改为简易计税,按季缴纳。

2)原来按季纳税,转登记后继续按季纳税:转登记日的当季,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下一个季度起改为简易计税。

3)原来按月纳税,转登记后继续按月纳税:转登记日的当月,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次月起改为简易计税。

4、转登记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二)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注意:随着转登记纳税人对转登记前的业务进行调整,“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将是一个动态变化的数据应准确核算。

5、办理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什么资料?

公章 、营业执照 、经办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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