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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代理记账浅谈银行利息单不能税前扣除、福利费是否缴纳个税、扣除凭证办法适用以前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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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进行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文字直播。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和国际税务司副司长蒙玉英分别就鼓励创新的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管理和部分热点问题进行深入讲解。

Q1、银行等能否用利息单代替发票给予企业?

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企业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也就是,凡对方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必须以发票作为扣除凭证。以往一些企业(如银行)用利息单代替发票给予企业,而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本公告发布后,必须统一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否则,相关企业发生的利息,将无法税前扣除。

Q2、单位组织员工体检,并统一向体检单位支付体检费,体检支出由单位统一核算,未发放到个人名下,这类福利员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Q3.有些企业会发生一些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比如给消费者个人的小额电子红包或优惠券,这些支出难以取得对方出具的收款凭证或其他凭证,请问该如何处理?

为支持企业创新与发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具有一定的弹性。《办法》规定,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未坚持要求企业取得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或其他凭证。但是,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企业仍须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在弹性管理的同时,也体现了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规范性特征。

Q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追补年限,执行期是从2018年开始向前追补,还是对2018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事项进行追补?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因此,2018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事项可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追补,追补年限不得超过5年。对以前发生的,税务机关没有做出处理的,从有利于纳税人角度考虑,也可以追补。

Q5、合伙企业发生股权转让行为,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应该按照什么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根据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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