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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注册公司一文让您了解什么是“月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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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饼税

世上本无“月饼税”。所谓“月饼税”,源于单位发放月饼是否代扣个人所得税。其实月饼只是职工福利中的一种形式;因此,昆山注册公司来看看职工福利到底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般规定:属于扣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规定足够明确,税法级次也足够高,职工取得福利,无论何种形式,皆应一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除非另有规定。

特殊规定:有些情形不用扣税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福利费(临时性、个别性、救济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明确,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但是,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同时明确,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比例,分别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2%,而且工会经费其中还有40%需要上交。)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诸如防暑降温费、食堂补贴、采暖补贴、交通补贴、年节福利等各项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上述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的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规定:除符合房改政策情形外,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相关规定,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员工,或员工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本人,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集体福利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2年5月7日对此解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进行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也明确,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那好,我们现在回到月饼的话题上。假如公司中秋给每个职工发放5斤月饼,这需要扣个税;而如果中秋晚会上,职工消费的月饼,不用扣税;如果中秋之前,公司慰问困难职工,带了5斤月饼,这个也不用扣税。其他福利也是这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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