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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费基和费率一览表(昆山注册公司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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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费基和费率一览表

社保种类征缴范围费基费率
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主和灵活就业人员。安徽省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均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20%
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为雇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2%
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的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
失业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缴费失业保险费的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2%
个人的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1%
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各统筹地区有所差别,一般在6%左右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2%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各统筹地区有所差别,可以是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费率之和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具体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按年定额征收
工伤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行业实行差别费率,平均费率原则上在1%左右
生育保险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不超过1%,具体费率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补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规定: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19%的省(区、市),以及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9%的省(区、市),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截至2017年底,下同)高于9个月的,可阶段性执行19%的单位缴费比例至2019年4月30日。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二、自2018年5月1日起,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区、市),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三、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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