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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为从业人员代办适用)》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企业(含其相关的运营主体)为取得服务收入的从业人员办理代办申报。
信息填写:①表头有四个填写项目:“代办企业名称”“代办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费)款所属期间”和“填表日期”。
②表内项目主要包括“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收入来源信息”“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五个部分。
第1-8列填写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国家或地区、地址、用户名称、用户唯一标识码以及联系电话。
第9-11列填写“收入来源的互联网平台名称”“收入来源的用户名称”“收入来源的用户唯一标识码”。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从业人员的收入实际来源于代办企业平台,那么第9列“收入来源的互联网平台名称”填写该平台的名称;如果从业人员的收入实际来源于其他互联网平台,那么这里应当填写实际销售服务所在的其他互联网平台的名称。
第12-18列需要填写增值税相关信息。包括“计税依据”“征收品目”“征收率”“本期应纳税额”“减免性质代码”“减免税额”“应补(退)税额”。其中,第16列“减免性质代码”是是按《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中增值税适用的减免性质代码填写(包括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等优惠),该服务收入同时存在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优惠和其他增值税优惠的,优先填写其他增值税优惠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
第19-33列填写附加税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平台企业应当根据第18列增值税的“应补(退)税额”作为附加税费计税依据计算填报附加税费相关栏次。
提醒:从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分行填报服务收人:(1) 该从业人员有多个“用户名称”“用户唯一标识码”“收入来源的互联网平台名称”“收入来源的用户名称”“收入来源的用户唯一标识码”;(2)存在适用不同增值税“征收品目” 的服务收入;(3)存在适用不同减免税性质代码的服务收入;(4)其他需要区分不同情形分笔填报的。
详细填表说明请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相关附件(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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