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2.公司外籍人员,因公出差,取得注明护照信息的国内铁路车票,可以抵扣该笔旅客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吗?
可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3.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凭证未注明旅客身份,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不可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 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①.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 (票价+燃油附加费)÷(1+9%)x9%;
③.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 x9%;
④.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x3%。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境内铁路旅客运输服务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第七条规定,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进境内铁路旅客运输服务,以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按现行规定确定进项税额。乘车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仍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的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第十一条规定,本公告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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