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6264-2964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 正文
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一次扣除,反而多缴税?财务要视情况而定!

6-27  321

2018年5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政策实质

此政策属于时间性优惠(资金时间价值),并非税额性减免。一次性税前扣除通过所得税的递延缴纳而获得资金流动性的优惠,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优惠。

比如:某企业2018年购入仪器一台,价值500万元,税法规定五年折旧。

1.webp.jpg

从表中可以看出,应纳税额并未减少,只是将第一年应纳税额100万元递延到以后四年缴纳;相当于国家给了100万元无息贷款,未来四年归还。

二、时间范围

(一)适用期间

这个文件非常明确,适用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然而,在目前“降税减负”的大环境下,估计到期可能是延续此政策或者会有更加优惠政策出现。今年上半年,针对执行至2017年底的许多优惠政策,比如重组契税、重组土地增值税、小微企业增值税、文化产业增值税等,都进行了延续。

(二)关于“是否适用”的选择

首先明确一点,“一次扣除”是权利,不是义务;企业可以选择“一次扣除”,也可以不选择,这得根据企业自身情况考虑。

比如:某企业按照税法规定,2018、2019年处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期;2018年购入仪器一台,价值500万元,税法规定五年折旧。

2.webp.jpg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因为“免税期”因素,选择一次扣除的税收负担反而大于不选择一次扣除。同理,“亏损弥补期”也是是否选择“一次扣除”的一个考虑因素;原理一样,不再另行举例。

温馨提醒

针对本文或者您工作中的财税问题,欢迎在我们“问财税”小程序中,与专家老师一对一交流

三、空间范围

(一)适用资产

适用此项优惠之“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具体把握上,这里还真有一点异议: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件对建筑物、构筑物的解释,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于固定资产的列举,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也就是说,第一种依据分析来看,房屋即建筑物,构筑物不在其内。第二种分析则是,“房屋、建筑物”包括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因为这里没有单独列出构筑物。从道理上看,笔者还是赞同第二种观点,但是也没有明确依据;因此谨慎起见,也建议纳税人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处理。

(二)适用行业

此文件并未限定行业。依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所有行业皆可享受。注意这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两个文件分别限定“六大行业”、“四大行业”之不同。

(三)适用状态

限于优惠期内“新购进”,就是说,之前购入而期内持有的不能一次扣除。这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有所不同。

(四)金额定义

即“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注意,此处之“价值”并非会计之“账面价值”。会计“账面价值”等于“原值-折旧-减值准备”,而这里的“单位价值”即为每个计量单位的购买原值。当然,也可以这样理解,“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既然“新购进”,自然没有“折旧、减值”,则“原值”即“价值”,这样也能与会计准则相符。

(五)关于用途

享受优惠政策的设备、器具,并不限于“研发”。这与之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专门用于研发”、“研发与生产经营共用”才能加速折旧或者一次扣除的规定不同。

四、会计处理

需要明确的是,此项优惠属于税务处理范畴。因此会计上仍然应当分期计提折旧,如果不这样就会违背会计原则。当然这样会产生税法、会计之差异,而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即第一年需要纳税调减,而之后各年则需要纳税调增。

五、程序要求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相关要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规定,此项政策预缴即可享受,需要留存备查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并核算有关资产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台账。后续管理要求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

温馨提示:多德财税专业提供昆山注册公司昆山代理记账、昆山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昆山增值电信许可证办理、昆山劳务派遣许可证办理、昆山人力资源许可证办理、昆山劳务派遣许可证年检、昆山人力资源许可证年检、财务外包一对一服务。
联系电话:158-6264-2964(魏经理)

您希望我们为您提供什么服务?
联系方式
  • 电话:158-6264-2964
    专业提供注册公司、代理记账
  • 微信:同手机号
  • 邮箱:wz@ksduode.com
  • 地址:昆山市万达广场4号楼
  • 网址:www.ksduode.com